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、政策;拟订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。
(二)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,指导协调全县教育、教学改革;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。
(三)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;协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县教育系统经费预决算;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;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;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。
(四)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,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,指导普通高中教育、幼儿教育、特殊教育工作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检查实施全县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、教学基本要求、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。
(五)指导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;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;组织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、质量的监测工作。
(六)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;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设置、合并、撤销的组织论证和申报指导工作;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。
(七)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、德育工作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;指导所属学校的综合治理、档案保密工作。
(八)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,推行和实施教师全员聘用制;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、任用并归口管理所属中小学校长。
(九)主管全县教职工队伍工作。组织实施全县书制度;统筹规划全县教职工队伍建设;负责全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;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。
(十)统筹管理全县各类中、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普通、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,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;承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。
(十一)指导并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;协调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承担国家及省、市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。
(十二)归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宣传工作。负责外国文教专家、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,参与教育方面的出国(出境)人员的审查工作,负责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。
(十三)指导、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工作、电化教育、信息化建设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;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、分析和发布;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、协会、基金会的工作。
(十四)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编制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;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;指导和组织推广普通话工作、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普通话测试工作。
(十五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